对任何领事馆车辆的搜查也是如此

从法律上讲,这里的关键点在于领事官邸不享有任何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外交代表的官邸才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条例》第30(1)条规定。《维也纳外交关系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过去和现在都完全没有必要——至少在法律上——获得沙特的同意才能搜查这些场所,也完全没有必要接受对搜查方式和范围的任何限制。同样,在等待同意的过程中,土耳其可能试图避免过度激怒沙特政府,但就其是否遵守《国际人权法》而言,与搜查领事馆本身相比,土耳其在这方面的立场要站不住脚得多。

搜查领事车辆

沙特暗杀小组在暗杀前后似乎使用了至少七辆不同的车辆。多篇新闻报道称,由于领事豁免权,土耳其当局无法搜查其中一些车辆或领事馆的其他车辆。但与外交车辆不同,领事车辆不享有豁免权或不可侵犯权。虽然《维也纳外交关系条例》第 22(3) 条规定“使团的交通工具应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执行”,但《维也纳外交关系条例》第 31(4) 条仅规定领事馆的交通工具不得因国防或公共事业目的而被征用,并不保护其免受搜查。

结论

简而言之,土耳其当局展现出查明卡舒吉案真相的真诚愿望,尽管这种愿 欧洲数据 望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治考量的影响。即便如此,土耳其当局做出的某些决定并非出于尊重领事特权和豁免的需要,至少可以说违反了其有效调查杀人案的义务。

另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

各国在有效调查卡舒吉之死时是否有合作的义务。如果构成一个人非法死亡的 尽管有时可能会有意想不 完整情况所需的证据位于两个或多个不同的国家,那么通常情况下,构成这一情况的唯一途径就是这些国家合作。从生命权的程序性条款的角度来看,跨国调查相对较少受到关注。犯罪跨越国界或犯罪证据跨越国界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这些案件通常不会以因相关国家合作不足而违反程序性条款为由向人权机构提起诉讼。唯一的例外是欧洲人权法院。事实上,该法院大审判庭最近就古泽柳特鲁等人诉塞浦路斯和土耳其一案作出了裁决,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系统 墨西哥电话号码 化并发展对任何领事馆车辆 了其对合作义务的处理方式。如果将这种方法推广到其他人权条约,那么就可以相当直接地指出,沙特阿拉伯未能与土耳其适当合作调查卡舒吉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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