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建构主义及其局限性

 

国家“宪政主义1.0”背后的社会契约仍然根植于多元且路径依赖的价值观之中。国家偏好、传统和民主斗争的多样性,促使功能有限的“条约宪法2.0”在跨国公共物品的多层次治理(例如在联合国、世贸组织和区域条约体系内部)中出现“法律碎片化”。与阿洛特的“制度不可知论”和科斯肯涅米对将公认的正义原则制度化的忽视相反,让公民、议会和其他次国家、非政府和区域当局参与联合国对全球人类和环境灾难的多层次响应,需要以 WhatsApp 号码数据 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宪法建构主义”,该理论旨在为人类福祉辩护多层次治理。

由于合法性必须“自下而上”地得到保护

 

家宪政主义(例如基于社会契约、国家宪法、民主立法、行政和司法对法治的保护)必须扩展到国际法和机构,作为保护公共物品不可或缺的工具。对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成员有限的“俱乐部物品”、可耗尽的公共资 您还可以使用微妙的指标 源以及“全球公域”(如外层空间、公海、南极洲、

 

大气层、网络空间、

 

物多样性、文化遗产)进行监管,必须应对各种集体行动问题。即使“全球公域”的“开放获取机制”秉持共同原则(如不侵占、共同管理、和平利用、对科学研究开放、利益共享和责任分担、保护环境),它们的共同监管——类似于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负责特定公共物品的多层次治理——需要特定的条约机制,其中包含专门的规则、机构、宪法约束(如强制性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对人权和相关 业务主管 司法原则的保障(如保护“系统性解释”和法治的司法救济)。

如果新自由主义强权政治扰乱世贸组织裁决,或中国强权政治无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的仲裁,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第三国必须捍卫法治(例如,通过欧盟主导的、基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第25条的“多方临时上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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